成都投资之高新区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4-8-14 18:00:32 来源: 浏览次数: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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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区注册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认定后,从取得经营收入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征。
成都投资之高新区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由财政返还其企业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
2、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海关保税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如果这些进口免税的料、件不能加工复出口,在国内销售时,应补缴已免征的税款。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经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4、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一定期限返还所得税的优惠。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所得税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享受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政策。
6、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成都投资之高新区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下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各税10年。经营期不足10年的,免征地方各税4年。企业生产用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将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高新区办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外资企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的40%;用于举办扩建产品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出口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税款。
4、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各税10年。
5、对区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在合作期内优先享受其收费收益。
6、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底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不超过5年。
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加速抵扣的政策。
8、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高新区内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及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单位的服务或劳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办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的征收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旅游、仓储、物业管理及居民服务、餐饮及文教卫生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9、除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营规模(年产值或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或国内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入高新区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1-2年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的65%、营业税的85%和所得税的100%,第3、4、5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的45%、35%、20%,营业税的65%、45%、25%,所得税的80%、60%、30%安排支出,扶持企业。
10、除国家优惠政策外,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非生产性企业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经营规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新办的商业和物资供销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营规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第1年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的65%、营业税的85%和所得税的100%,第2、3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的45%、30%,营业税的60%、40%和所得税的80%、50%安排支出,扶持企业。
11、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
12、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自开业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
13、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
14、以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15、对纳税额较大的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外,经管委会批准,还可享受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16、企业同时符合多项财政返还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17、区内现有企业,可以比照已经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年限,继续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8、区内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四川省、成都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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