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科技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4-11-4 9:31:33 来源: 浏览次数: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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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侯科技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侯科技园(以下简称武侯科技园)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武侯科技园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审批
(一)符合国家发展产业政策、武侯科技园产业发展规划和武侯科技园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项目,均由武侯科技园管委会按程序初审、协助报批。
(二) 外商投资者在武侯科技园投资,其规模不受限制。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项目由武侯科技园管委会初审后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外商独资企业和总投 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项目由武侯科技园管委会审核转报。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在外汇收支自行平衡的前提下,其内外销比例由企业 自定。
二、企业注册
(一)投资者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开发应用、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注册资本达到30%以上的允许注册。投资者对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应当在3年内补足,并承诺以其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在25%以下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审批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制放宽为2000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在2000万以上的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四)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专业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外投资可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但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0%。
(五) 对于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须申请拟从事的主业项目,其他项目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主 要经营项目后核定“其他无需许可或者审批的合法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经营项目。
三、土地使用
(一)武侯科技园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原则上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项目用地价格按不同区位、用途、项目特点及投资规模、付款方式等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商业、金融等综合用地实行市场价。
(二)在武侯科技园内投资的生产科研性企业,报建费按成都市武府发[2002]10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工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项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期满后若需续用,应再办理续用手续。
四、财税政策
(一)符合国家重点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经批准后在2010年前,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二)武侯科技园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三)在武侯科技园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新认定的成长型或科技型企业,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销售收入之日起两年内,可比照企业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四、五年,可比照其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再分别给予80%、60%、40%的扶持。
2、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经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3、武侯科技园内企业的高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政策财政扶持优惠,经武侯科技园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可继续给予50%财政扶持优惠。
4、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进武侯科技园外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对外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将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新建、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款。
五、配套措施
(一)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 国要求到武侯区落户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区内;解决夫妻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工龄、分居时间限制。
(二)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或国外、境外人员,在武侯科技园内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折换后价格计算)以上,可指定1名人员的户口迁入。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每增加100万元解决1人入户的标准递增。
(三)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为武侯科技园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引进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四)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因公出国、赴港、澳、台,武侯区外事、组织人事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五)武侯区人才交流中心,为武侯科技园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信息、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事代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武侯科技园内企业接收应届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可协助解决落户问题。
(六)在武侯科技园范围内,不分企业所有制和使用员工身份界限,实施国家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政策,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服务。
(七)入驻武侯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律享受“绿卡”企业待遇。
六、奖励办法
(一)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武侯区及街乡都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招商引资奖励金”。武侯区政府安排500万元设立“政府奖励金”用于对项目引进者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3‰在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月内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无息或低息资金的,根据资金使用时限,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资金使用单位按节约利息的50%—60%给予一次性奖励;从区外引进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和专项使用的政策性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三)引进区外无偿资金的(包括国外援助和捐赠,以及上级部门不属于专项用途资金的计划外拨款),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到位资金总额不超过15%的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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