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3年)
更新时间:2014-10-10 17:41:27 来源: 浏览次数: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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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 (资助条件)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获得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1000元/件的资助。
2. 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
3. 对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 同一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的资助;
2. 同一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的费用(含申请、登记、印刷费,不含年费、专利申请代理费)实际发生额给予不高于500元的资助。
(三)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
(单位:元/件)
(四)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资助;PCT申请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阶段不再给予外国专利申请资助。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2. 同一个人或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只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证明材料:
1.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权利人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社团提供上一年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专利资助的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登录“成都科技网”(www.cdst.gov.cn)进入《成都市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获得资助申报资格后,登陆成都市专利资助申报系统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经过网上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原件报送至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检索复核,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在专利证书原件(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办理时间,交窗口负责人审批。
(三)审核批准。窗口负责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审批后,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涉外专利资助还需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复核。对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对经窗口审核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审核批准、复核的资助申请交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账号)。
第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单位对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60%以上用于奖励为该专利的研究开发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个人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由第一专利权人办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采取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的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