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法
更新时间:2014-8-28 11:37:23 来源: 浏览次数: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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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成都市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专利资助资金有效管理和使用,加快专利成果转化,全面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激励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及时申请专利资助和专利成果转化资助。根据《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05〕2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出。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及以扶持发明专利、国际专利转化为主的原则”,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授权的资助;
(二)专利项目转化的资助;
(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
(四)我区企事业单位因自身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进行维权行动开支的费用补助;
(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知识学习、培训的支出。
第五条 锦江区知识产权局(设在区科学技术产业局)负责办理专利授权资助、专利转化资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在锦江区内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开发、生产,并具转化条件的授权专利。
(二)申请专利授权资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10000元/件。
第九条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职务发明专利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非职务发明专利需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所属街道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第十一条 审核批准
专利授权资助申请由区知识产权局每月25日-30日集中受理,并于每季度将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后,提出资助建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经审核批准获得专利授权资助的项目, 每季度在锦江科技网(www.jjst.gov.cn)上对外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拨付方式
(一)获得专利授权资助的申请人接到区知识产权局通知后,办理拨款手续。
(二)职务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金以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三)办理专利授权资助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提供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审核批准的专利授权资助项目,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专利授权项目资助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章 专利成果转化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专利成果转化资助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价值,科技含量高、申报授权有效的、没有专利纠纷、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在我区实施转化的项目。
(二)专利成果实施单位应是在我区纳税的企业,该企业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三)属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高新技术核心专利技术,区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实施,享受优先资助。
(四)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其项目投产后企业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并年纳税增长率不低于30%。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
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专利成果转化资助的申报与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一并进行,纳入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锦江区专利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原件及复印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的批准
专利成果转化资助项目每年由区知识产权局集中申报受理一次,申报的项目经组织评审后,提出资助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专利成果转化项目,将在锦江科技网(www.jjst.gov.cn)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拨付方式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资助的企业,在区知识产权局领取立项通知,1个月内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下达的专利实施计划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请区审计局每年对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专利成果转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区知识产权局严格审查和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专利授权资助、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者,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相关资金,并追究其责任,将取消其专利资助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区政府发布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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