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县调整专利资助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8-28 11:36:41 来源: 浏览次数: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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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县关于调整专利资助的通知如下:
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12月8日,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对市级专利资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对县级专利资助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现将我县调整后的专利资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专利申请资助
县内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老科技工作协会申请专利(专利请求书第一页第一申请人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县”),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县内中小学校学生申请专利,7月1日前申请的,每件资助200元;7月1日至10月1日前申请的,每件资助100元;10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的,不再予以资助。由学校集中到县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经费作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补充。
2、县内企业申请专利,以企业名义申请的,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给予500元/件、300元/件、1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以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义申请的,不再予以资助。
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给予500元/件、300元/件、1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以组织法人代表或会员个人以及农村科技示范户申请的,不予资助。
4、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申请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给予500元/件、300元/件、1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以协会会员个人名义申请的,不予资助。
上述申请资助,由各申报单位凭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6个月内到县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再给予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授权资助
县内企事业单位、自然人获专利授权后(专利证书第二页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县”),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涉外专利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和地区)。
上述授权资助,由第一专利权人凭专利证书、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在授权公告日6个月内到县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
三、调整知识产权示范学校标准
知识产权示范学校每年申请专利标准由每年至少申请5件调整为每年至少申请10件,其它政策不变。
四、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实行专利审查制度
县内企业申报县级科技项目,除继续进行入库税收审查外,还要进行专利申请审查。当年项目立项前未申请专利的企业一般不予立项。
五、企业领取的县级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资助,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的入库税收。个人领取的专利授权资助,每年不超过1万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领取的专利 申请资助和授权资助,每年不超过5万元,老科技工作者协会领取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资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领取专利资助,暂不设限。
上述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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