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暂行
更新时间:2014-8-28 11:36:03 来源: 浏览次数: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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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新都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新都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实施,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拨款设立。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究效益。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资助:区内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者,经区科技部门审查确认,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1、资助条件:在新都区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授权专利;资助的授权专利,应是授权公告日在本年度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2、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 3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涉外专利: 10000元/件
3、资助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报知识产权局:
(1)《成都市新都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5)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 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新都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料以供核对。
(6)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二)专利成果转化补助
1、补助条件:
(1)申请补助的专利成果原则上应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已获得授权且有效,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在我区进行转化;
(2)专利成果实施单位应是在我区纳税的企业。该企业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专利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每年有相应比例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资金投入。
(3)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其项目投产后企业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并且年纳税增长率不低于30%。
2、补助标准:
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给予5-10万元的转化补助资金扶持。
3、补助程序和要求:
(1)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申报原则上为每季度受理一次。
(2)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 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专利成果转化经费预算表》。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基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则以供核对。
(三)知识产权保护经费
1、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题会议费用支出;
2、专项执法行动费用支出;
(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
1、知识产权“进党校、进企业、进社会”宣传经费支出;
2、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科技创新人才、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代理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等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经费支出;
3、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经费支出;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经费
对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经费支出。
(六)培育(著名)商标,以计算机为主的新型版权产业发展相关经费支出。
第五条 资金拨付方式:
1、专利资助:
(1)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授权专利,于次年上半年进行集中拨付。
(2)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3)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到知识产权局办理拨付手续。
2、专利成果转化补助: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持审签后的《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及《使用合同书》,并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到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3、其他经费
由区知识产权局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经审核后到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申请专利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并提请区审计局每年对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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