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区专利扶持资金办法
更新时间:2014-8-28 11:35:35 来源: 浏览次数: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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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我区单位和个人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及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和加快专利成果转化的进程,根据《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扶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利扶持资金用于政府对授权专利的资助和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的补助。
第四条 专利扶持资金实行无偿、择优和以扶持发明专利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办理专利扶持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授权专利资助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在武侯区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授权专利(原则上应具有产业化条件)。
(二)申请资助的授权专利,应是授权公告日在本年度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10000元/件。
第八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报管委会办公室:
1、《成都市武侯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5、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武侯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九条 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即在12月31日以前受理本年度的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进行初审,合格者报区政府集中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一)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授权专利,于次年上半年进行集中拨付。
(二)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专利成果转化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条件
(一)申请补助的专利成果原则上应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已获得授权且有效,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在我区进行转化;
(二)专利成果实施单位应是在我区纳税的企业。该企业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专利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每年有相应比例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资金投入;
(三)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其项目投产后企业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并且年纳税增长率应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给予5—10万元的转化补助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申报原则上为每季度受理一次。
(二)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报管委会办公室:
1、《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专利成果转化经费预算表》;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五条 审核批准
按《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拨付方式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持审签后的《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及《使用合同书》,并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到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管委会办公室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专利扶持资金者,将拒绝其所有的专利扶持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二月九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