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专利资助办法
更新时间:2014-8-28 11:33:52 来源: 浏览次数: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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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弘扬自主创新精神,促进专利成果快速转化,特设立成华区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用途、管理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项目,重点资助我区主导产业专利成果转化项目和发明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窗口设在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知识产权科,知识产权科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专利成果转化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成果,应当是已经授权的、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且具有产业化基础,并在我区进行转化;
(二)专利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是我区的纳税企业,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研发投入积极,重视专利工作并有激励机制;
(三)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
第六条 资助标准
1、专利成果转化投产后,该产品一年内(12个月)所产生的税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90%给予企业资助。
2、同一类型专利产品,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七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申报,每年六月份受理一次。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成华区科技产业发展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一年内(12个月)的销售发票及税票复印件;
6、《成华区科技产业发展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预算表》;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按顺序以A4纸张装订成册,并需提供相应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审核批准
申请资助的专利成果转化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进行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的拨付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的企业,持区政府审批意见和《使用合同》,并出具 开户银行、帐号和非经营性收据到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机构处理。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华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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