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4-6-7 17:05:42 来源:成都登尼特 浏览次数: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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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银行股东资格的基本要求: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2.对外商独资银行股东资格的特别规定
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包括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设立或一家外资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资银行。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前述“基本要求”规定的条件外,其中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商业银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对中外合资银行股东资格的特别规定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符合“基本要求”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商业银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4.对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的特别规定
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符合前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2)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初次设立分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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