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4-8-27 18:26:39 来源: 浏览次数: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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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优惠政策)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高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地在高新区。
(三)知识产权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为:注册(登记)在高新区且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高新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高新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成都高新区户籍的个人。
(四)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由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按照交纳实质审查费之日起计算)或者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六)每个涉外知识产权项目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的申请,资助限额为每申请人每年20万元;中国(含港澳台)知识产权项目资助限额为每申请人每年50万元。
(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由个人转移给单位的,仍按非职务发明的标准予以资助。
(八)申请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已缴纳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二、资助和奖励标准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知识产权类别包括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
(一)对知识产权申请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申请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
2、申请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
3、申请中国(含港澳台)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
4、通过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中国国家阶段除外)或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
(二)对获得知识产权授权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
2、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专利(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
3、中国(含港澳台)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中国(含港澳台)外观设计专利(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
4、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资助2000元。
6、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300元。
7、中国(含港澳台)注册商标每件资助1200元。
8、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资助5000元。
(三)对认定的高新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认定标准由科技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优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开展工作,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专利申请增长10%以上,代理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代理企业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按下表给予奖励。
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代理企业专利申请量(件) 奖励金额(万元)
100-199 2
200-299 3
300-399 4
400以上 5
(五)每年安排知识产权转化与促进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转化实施优秀专利项目,构建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专利池,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战略研究、专利预警分析等知识产权工作促进项目。
三、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申请职务发明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营利性机构还需提供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个人,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1)涉及资助和奖励标准“(一)”、“(二)”,中国(含港澳台)知识产权资助需提供相应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授权(登记)证书、缴费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通过PCT申请国外专利资助,需提供PCT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国家阶段相应国家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直接申请国外专利资助需提供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涉及资助和奖励标准“(三)”,需提交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优势企业申报表,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的材料、文件、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涉及资助和奖励标准“(四)”,需提供中介服务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代理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涉及资助和奖励标准“(五)”,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委托合同、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根据财政扶持“切块资金”的管理原则,由科技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审核,拟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
2、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送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经财政局核准后,科技局办理资金兑现事宜。
四、资金管理要求
(一)强化预算管理
科技局根据上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工作目标,按照上述政策内容编制资金预算表,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会同科技局的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二)加大财政监督
科技局要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局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并通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全额追回其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六、有效期
自2011年9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有效。2009年3月17日印发的《成都高新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成高管办〔20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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