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都江堰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8-27 18:26:13 来源: 浏览次数: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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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都江堰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加快专利成果转化的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利补助资金用于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
第四条 都江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专利补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五条 申请补助,在都江堰市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凭受理通知书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定额申请补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3000 1000
实用新型 2000 800
外观设计 800 400
第六条 授权补助,在都江堰市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凭授权通知书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定额申请补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3000 2000
实用新型 1000 500
外观设计 400 300
第七条 涉外专利
凡在国外(境外)申请专利者,在取得授权后一次性补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者只享受一次补助。在国内国外(境外)同时申请者可重复享受国内、涉外专利补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10000 5000
实用新型 5000 3000
外观设计 2000 1000
第八条 授权资助条件
(一)在都江堰市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利(原则上应具有产业化条件)。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是本年度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1、《都江堰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有效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5、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即在11月20日以前受理本年度的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并进行初审,合格者报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中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一)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专利,集中拨付。
(二)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支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到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1)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专利扶持资金者,将拒绝其所有的专利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2007年发布的《都江堰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都知发 [2007]3号)及200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专利申请补助经费的通知》(都知发 [2009]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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