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投资之外资并购组织形式
更新时间:2014-8-18 18:14:30 来源: 浏览次数: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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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投资的好处
成都具有两千多年历史,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风光绚丽多姿和名胜古迹众多文明于世,是一座融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文化名城。其悠久的历史孕育了灿烂辉煌的古蜀文明和影响蓉远的地域文化,号称天府之国。成都还是稀世珍宝大熊猫的故土。目前,在蓉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4389家,世界500强企业已达到124家。成都是四川省省会,在西部大开发中占据主导性的地位,是中国西部投资热点地区,也是整个西部政治、经济、文化的窗口。
成都投资之外资并购组织形式
通常我们从宏观的角度论证外资并购国企的利弊及进行可行性研究,普遍忽略了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在法律上,我国现有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外资并购这种直接投资方式没有涉及;虽然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并没有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登尼特认为一旦外资并购成为继合资、独资、合作、合伙几种外商直接投资后的主要进入方式,组织形式问题就可能与我国现行相关外资法规发生冲突。
从市场角度分析外资并购企业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本身是市场行为,但由于政府必须对外资进入实行监管,才使之带有政府行为的烙印。因此要使外资并购行之有效,政府行为必须以市场行为为依据。这里对外资的界定包括两类:外国投资者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并购的对象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国有非上市公司、传统国有企业(如集体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民营非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如私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其中主要对象应是国有企业,这也是我国法规主要调整的范围。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缩写,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资产整合方式为合并,这与并购的含义有区别。这里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前者相当于全资收购,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后者相当于兼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合并的特点是参与合并的所有方或仅是被合并方的实体消失;而并购还包括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实体均不消失,而形成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控股。
在市场条件下,外资并购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取决于并购方的实力基础和想要通过并购实现的战略要求,如市场开拓战略、成本节约战略等,它同时也受被并购方的现有规模和组织形式制约。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
如果从市场行为角度看,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可根据其在华的发展定位采取各种组织形式,但由于我国原有三部外资法极其相关法规的限定,外资并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没那麽灵活了。
目前,我国只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的组织形式做了具体规定:即2001年11月22日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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