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投资之青羊区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4-8-14 18:05:11 来源: 浏览次数: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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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投资之青羊区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在青羊区新办的企业(指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的),视其规模和效益,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采取收支两条线。先收后退的办法安排支出予以扶持。
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新办生产、经营型企业,年销售收人在5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由财政按其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部分)及营业税合计额的60-80%,所得税的60-100%予以返还;后三年由财政按其当年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部分)及营业税合计额的30-50%,所得说的30-50%予以返还。其中,财政返还金额的10-20%用于奖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新办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年收入500万元以下的,视其投资规模和实现税收参照第二条执行。
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企业,在执行以上条款的基础上,可另行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以上条款,按月征、季返方式执行。
对企业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若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纳说资料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规模小。财务管理暂不完备的企业,税务部门设专门窗口代开,对一些特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也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暂不具备条件建帐建制的企业,经区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凡进入青羊区新办的各类专业市场或专业商品一条街的厂商及个人,除了享受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在工商部门办理并领取入场经营许可证后进场试营业,试营业期为半年。
成都投资之青羊区重点骨干企业优惠政策
青羊区企业凡列人国家、省、市。区级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新产品试制(验定)计划”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关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经计经委或科委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对项目投资额或新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由区财政按项目(产品)当年新创经济效益的地方税部分的100%、80%。60%安排1-3年的返还。
对列入区支柱产品。拳头产品和区属重点企业。科技苗圃工程年度名单的企业以及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确定并完成的地方税为基数,每年按18-25%递增(具体指标由区、街、乡针对不同企业自行确定),一定两年不变,超出部分按财政级次返还90%。
区财政每年安排重大项目基金,对重大建设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经计经委、科委、财政局共同审查后,其使用拼盘资金中超过国家同期利率部分可给予1-3%的贴息。
凡列入省、市、区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网点建设和改造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除了享受减免所得税一年的优惠外,还可享受第二年项目新创经济效益地方税部分的50%的返还。
鼓励区内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企业资产重组成功后,原企业主要经营者可持有按原企业参与重组部分净资产5-10%的股份。其新增所得税3-5年内全部返还企业;优势企业在兼并劣势企业后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被兼并方的累计亏损额。
对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几项返还条款的,按其最优惠的办法执行,不重复享受。
对于区财政返还的扶持款,不作为国有资产,企业主要用于生产发展,专款专用。
鼓励外地投资者来我区兴办科技型私营企业,凡三年累计纳税额50万元以上者,经批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区落户并免征城市增容费。其学龄子女,由教委优先安排进入我区、小学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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