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投资之金牛区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4-8-14 18:03:21 来源: 浏览次数: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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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投资之金牛区工商登记及证照办理
凡来金牛区区投资办企业的,实行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除申办股份有限公司外,开业登记不要主管部门批文(国有企业投资除外),凭投资者身份证、照片、验资证明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必要登记前置手续,即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对区外投资者可由本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商品进出口许可证、设备进口报关及商检等事宜。
成都投资之金牛区减少收费,降低企业注册登记成本
1、降低工商注册登记的收费标准,按注册资本金的0.8‰收取。
2、对改制企业执行工商变更登记收费,改制采用延续法的每户收取登记费110元(涉及增资的,增资部分按开业登记收费);采用划断法的按注册资本金的0.8‰收取。
3、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或资产评估的,减半缴纳费用。
区外企业兼并、购买本区企业,被兼并、购买的企业的许可证和各类专项审批继续有效;在明确原企业债务有承继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延续法或划断法进行改制;放宽股东出资方式限制,可以采取全部以实物、在建工程、外币等多种方式出资。
区外投资者来本区投资兴办企业,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允许其名称经核准后直接冠市名;外地大型企业来本区投资办企业允许在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成都)前冠以本企业字号或简称。
对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章记录,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每年经工商部门同意后免予年度检验。
建立“工商登记注册快速通道”,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下列企业3个工作日内发照,特殊情况当日发照:
1、区政府确定的“5+8”企业和“三产10强”等重点骨干企业;
2、进入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企业;
3、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的企业。
成都投资之金牛区土地使用
凡来本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道路、能源、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征地时经批准实行优惠价,并免缴区属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
在本区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征地,实行成本价,并减半缴纳区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
在本区新办的企业,经营初期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迟到年末前缴清。使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按现行规定,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享受最低标准再下浮一定比例的优惠。
区国土部门可为企业代办有关土地征用、出让、变更使用权等手续,代办费减半收取。利用本区乡镇企业已办用地手续的土地兴办企业,在变更土地使用手续时减半收取手续费。
在本区内,凡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成都投资之金牛区财政扶持
凡在本区纳税的新办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按照“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扶持”的办法,由本区受益财政按本规定执行。
对新办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办企业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区实际所得部分之和的60%,后3年按30%,由财政给予扶持;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实际所得部分前两年按100%,后3年按50%,由财政给予扶持。
对区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对区重点骨干企业,按该企业上年确定并完成的地方税目标为基数,每年按18—25%递增(“5+8”企业按15%递增,其他企业的具体指标由区、街、乡根据企业情况一年一定),超出的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扶持。
兼并、租赁本区经营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企业继续在我区纳税的,可按企业的主营业务性质,经区政府批准,可享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财政扶持实行分级兑现落实的管理办法:区属企业由区财政负责兑现落实扶持政策;街、乡所属企业由街、乡财政负责兑现落实扶持政策。
对于财政的扶持资金,企业要单独列帐,只能用于生产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区财政不参与管理和收益分配,只保留最终处置权。
成都投资之金牛区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
引进无偿资金(专项资金除外)的奖励。引进区外无偿援助和捐赠资金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奖金来源及管理:由接受引进资金的单位出据引资证明,报区长审批后,凭批文在引进资金中列支。
从区外引进的企业,在企业办理完工商、国地税注册登记手续后,凡企业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金的3‰首先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先兑现给引进者3万元注册奖,余下的奖金根据企业建设进度分期兑现。
从区外引进的生产型企业,在项目投产后,企业自首次纳税之日起满12个月后,再按区实际所得奖励引进者20%(其中的30%奖励协作者)。
从区外引进的非生产型企业,自企业首次纳税之日起满12个月后,再按区实际所得奖励引进者15%(其中的30%奖励协作者)。
各街、乡、部门引进项目的奖励,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在区财政奖励基金中列支兑现。
成都投资之金牛区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
凡当年实际纳税达到100—200万元(含100万元)、200—300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分别按实际纳税额的1%、2%、3%,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区政府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纳税十强”企业;区委、区政府每三年命名一次“金牛明星企业”(金牛明星企业是指命名期内连续三年获得“纳税十强”称号的企业)。获得“金牛明星企业”称号的企业,区委、区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以该企业当年的实际纳税额为计算依据;企业的实际纳税额是指该企业当年入库税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减去当年财政给予企业的扶持款后的余额;企业实际纳税额汇算时间按财政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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