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投资之成华区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4-8-14 17:38:18 来源: 浏览次数: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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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投资之成华区优惠政策
对成华区房地产企业的优惠: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35%予以扶持。
(2)注册地在区外,项目地在区内,年纳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扶持。
(3)项目在区外,年纳税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对成华区商贸企业的优惠: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的商贸类企业(含大型卖场、现代物流、生态旅游、餐饮企业及专业市场等),年纳税50—300 万元(含5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对成华区总部企业的优惠: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50—300 万元(含5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对成华区工业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100—3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对成华区其它类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40%予以扶持。
对协税护税且纳税额1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对成华区增长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年纳税额达100—500 万元(含100万)、税收增长在30%以上(含30%),年纳税额达500—1000 万元(含500 万元)、税收增长在25%以上(含25%),年纳税额1000—2000 万元(含1000万元)、税收增长20%以上(含20%),年纳税额2000—3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含15%),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税收增长10%(含10%)的企业,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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