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软件园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4-6-2 23:07:03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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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办公场所
凡在高新区新设立软件企业,且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自建办公楼,将在软件集中区以优惠价格提供土地。
人才引进和培养
人才培训补贴:对软件和软件实训企业开展实用型人才培训,可根据培训规模和技术标准,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对在海外从事5年以上的软件开发和管理工作的归国人员在高新区创业设立企业,一年内固定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
税收及财政扶持
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营业税:软件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相关机构合同登记认证并报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的,可免征营业税。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产业扶持政策
对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20万元,50万元的企业,按高新区地方留成的50%、70%给予企业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期限5年。
软件企业申请CMM/CMMI2、CMM/CMMI3、CMM/CMMI4和CMM/CMMI5级认证的,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进度给予总额不超过认证费70%的补贴。
对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加工出口、技术服务出口和从事BPO业务的企业,按其出口总额(海关统计数)给予1%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软件出口渠道的建立与扩展,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
鼓励软件或服务外包企业获取资本市场资金,进入非上市股份转让系统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国内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境外上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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