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融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4-6-1 21:44:48 来源:www.cdjrc.com 浏览次数: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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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关于建设金融总部商务区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成高管发〔2009〕20号)文件精神,对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独立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或跨省二级核算,税收在高新区缴纳或分配缴纳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办公用房、人才服务、财税扶持政策以及配套服务方面的优惠。
办公用房
自建办公用房:凡在金融总部商务区设立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机构的企业自建办公用房,土地可根据项目情况挂牌出让。
购买办公用房:凡以购买形式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高可达500万元。
租用办公用房:凡以租赁方式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实行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高可达500万元。
人才服务
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公司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安家补贴,可达3年。
金融总部商务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落户成都高新区。
对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招用高新区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人员给予用人单位500元人民币的就业奖励。
财税扶持政策
对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独立核算的法人制企业,按其“三税”之和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5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个人所得税:对金融总部商务区的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长5年。连续工作期满一年,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成都市实际贡献全额予以奖励。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配套服务
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租用高新区公共员工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场租金的70%。
对金融总部商务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给予支持,协助安排子女就近就读高新区学校。
为金融总部商务区提供双电源保障,主供电源至道路红线边,申请的备用电源工程费及高可靠性费用等由企业承担。
协助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以优惠价格获得大通量、高可靠性的互联网服务;协调中国电信等电信营运商向金融总部商务区企业提供高可靠性专线连接;申请通信专线,将免收一次性安装费用,并享受专线月租费和通话费用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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