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数师
更新时间:2014-5-15 15:59:45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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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师在从事任何企业或实体的帐目法定审核/复核以及履行其它职责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核数业务约定书
(1)核数师接受约定前,应与顾客或被审核实体就核数工作事项的条款达成协议,签订核数业务约定书。
(2)核数业务约定书应说明核数工作的目的、范围、所提供保证的程度及报告的形式,并说明核数师的核数责任和被审核实体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所负的责任。
(3)对于延续性的核数约定,核数师应考虑核数业务约定书内的条款是否需要作出修订,以及是否有需要向顾客或被审核实体提请注意现有的约定条款。
(4)如在核数工作结束前,核数师被要求改为提供较低程度的保证,应考虑此更改约定条款是否适合。
(5)如约定条款有所更改,核数师应与顾客或被审核实体就新条款达成协议。
(6)如没有适当的理由,核数师不应同意更改约定条款。
(7)如核数师未能同意更改约定条款,而又不被允许继续原来约定的工作时,应解除约定,并考虑基于合同或其他义务是否需要向诸如行政管理机关或股东会等利害关系人报告必须解除约定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
(1)核数公司和以个人身份执业的核数师应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所有核数工作均按核数准则执行。
(2)核数公司和以个人身份执业的核数师应将其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通知属下员工,以便合理地确保其政策和程序获得理解及贯彻执行。
(3)核数师应按照核数公司就质量控制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将质量控制程序适当地运用于每项单独的核数工作。
(三)工作纪录
(1)核数师应适当记录支持核数意见的重要证据,以及能反映核数工作按核数准则进行的证据。
(2)核数师应保存充分、完整和详细的工作底稿,以便于对核数工作的整体理解。
(3)核数师应在工作底稿内记录核数工作的计划、已执行核数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和结果,以及从取得的核数证据中得出的结论。
(4)核数师应采用适当的程序确保工作底稿的保密和安全,并根据实务和法律或专业要求保存工作底稿一段足够的时间。
(四)对法律和法规的考虑
(1)在计划和执行核数程序,以及在评价和报告核数结果时,核数师应考虑被审核实体违反法律和法规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
(2)核数师应以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执行核数工作,并充分关注某些可能对被审核实体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产生怀疑的情况和事件。
(3)为计划核数工作,核数师应对适用于被审核实体及相关行业的法律和法规,以及被审核实体如何遵守这些法律和法规取得了解。
(4)在了解法律和法规后,核数师应执行程序,以识别及考虑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的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况,特别应:
i)向管理当局查询被审核实体是否遵守这些法律和法规;
ii)检查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往来信件。
(5)核数师应取得被一般公认对确定财务报表内的重大金额和披露内容有影响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情况属充分和适当的核数证据。核数师必须对这些法律和法规具有充分的认识,从而在审核与所记录金额和所作出的披露有关的认定时,作为考虑的因素。
(6)核数师应留意为对财务报表形成意见而实施的程序可能会导致发现存在或有的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况。
(7)核数师应取得管理当局的书面声明,以确定已经披露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考虑其影响的所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况。
(8)当核数师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时,应了解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情况,并取得其它足够资料,以便评估对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9)当核数师相信存在违法的情况时,应记录所发现的事实,并与管理当局讨论有关的情况。
(10)当无法对怀疑的违法情况取得适当的资料时,核数师应考虑缺乏核数证据对核数报告的影响。
(11)核数师须考虑违法情况对核数工作其它方面的连带影响,尤其是管理当局声明的可信性。
(12)核数师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所发现的违法情况通知监事会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取得证据证明他们已适当地获悉这些情况。
(13)如核数师断定违法情况是蓄意和严重时,必须尽快将有关发现通知监事会或行政管理机关。
(14)如核数师怀疑管理层的负责人(包括行政管理机关的成员)亦牵涉在违法情况内,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被审核实体的其它机构,例如监事会。
(15)如核数师断定违法情况对财务报表有重大的影响,且没有在财务报表内得到适当的反映,则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16)如核数师遭被审核实体阻挠获取充分和适当的核数证据,以评估是否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情况时,基于核数范围受限制,应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17)如核数师受环境因素的限制而非被审核实体的阻挠,以致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情况时,应考虑对核数报告的影响。
(18)当接获继任核数师查询时,原核数师应向其建议是否有任何职业原因而不应接受约定。如被审核实体不允许原核数师与继任核数师讨论有关事宜,应将该事实告知继任核数师。
(五)计划
(1)核数师应拥有或获取关于约定事项的充分知识,以识别和了解对约定事项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交易和实务。
(2)核数师应衡量所应用的标准是否适宜用作评价约定事项。
(3)核数师应制定核数工作的计划,使核数工作能以有效、合理的方式执行。
(4)核数师应编制和记录一份总体核数计划,说明核数工作的预计范围和步骤。
(5)核数师应编制和记录一份核数程序表,订明为执行总体核数计划所需的预定核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6)在核数过程中,总体核数计划和核数程序表应因应需要作出修订或补充。
(六)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
(1)核数师应充分了解被审核实体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计划核数工作及设计有效的核数方法。核数师应运用专业判断评估核数风险和设计核数程序,以确保将核数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最低水平。
(2)在制定总体核数计划时,核数师应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在编制核数程序表时,核数师应考虑对固有风险的评估与重要帐户余额和交易类别的认定之间的联系,又或直接假定这些认定的固有风险为高水平。
(3)核数师应充分了解被审核实体的会计制度,以识别及理解:
i)被审核实体的主要交易类别;
ii)引起上述主要交易的发生过程;
iii)重要的会计纪录、原始凭证和财务报表的帐户;
iv)对重要的交易和事项由开始直至列入财务报表为止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过程。
(4)核数师应充分了解内部控制环境,以评价被审核实体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5)核数师应充分了解控制程序,以制定核数计划。
(6)经了解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后,核数师应对各重要帐户余额或交易类别的相关认定所涉及的控制风险作出初步评估。
(7)核数师对财务报表认定的控制风险的初步评估应设为高水平,除非:
i)可以识别出能够预防、发现及纠正重大错报的相关内部控制;
ii)计划执行符合性测试以支持对风险的评估。
(8)核数师应在核数工作底稿内记录:
i)对被审核实体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
ii)对控制风险的评估。
(9)核数师应透过符合性测试获取核数证据,以支持对控制风险的评估。对控制风险的评估越低,核数师就应获取越多关于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及有效运作的证据。
(10)核数师应根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与控制风险的初步评估一致。
(11)如核数师考虑信赖过往核数工作已执行的程序,应获取核数证据以支持这种信赖。
(12)核数师应考虑内部控制是否在整个会计期间内一贯地运作。
(13)在终结核数工作前,核数师应根据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及其它核数证据,考虑是否可以最终确认对控制风险的评估。
(14)在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便将核数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时,核数师应考虑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
(15)无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核数师都应对各重要帐户余额和交易类别进行实质性测试。
(16)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的水平越高,核数师就应从执行实质性测试中获取越多核数证据。当核数师认为对财务报表某一重要帐户余额或交易类别认定的发现风险不能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时,应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17)当核数师注意到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或运作上存在重要的缺陷时,应尽快通知管理当局。
(七)核数证据
(1)核数师应取得充分和适当的核数证据,以便从中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核数意见的基础。
(2)核数证据是指核数师在执行核数职务的过程中,为形成核数意见而收集的证据。
(3)核数证据可透过执行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取得。
(4)核数师在执行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时,可采用抽样方式进行。
(5)透过符合性测试获取核数证据时,核数师应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其对控制风险的评估。
(6)透过实质性测试获取核数证据时,核数师应考虑透过这些测试取得的证据以及透过符合性测试取得的任何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财务报表的认定。
(7)核数师可运用以下方法获取核数证据:
i)检查;
ii)观察;
iii)查询及函证;
iv)计算;
v)分析性复核。
(8)如无法取得充分和适当的核数证据,核数师应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八)期后事项
(1)核数师应考虑直至核数报告日止发生的期后事项的影响。
(2)如核数师了解到所发生的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及核数师的结论有重大影响,则应考虑财务报表是否适当地反映这些事项,或这些事项应否在核数报告中作出适当的揭示。
(3)期后事项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i)对被审核的财务报表有直接且重大影响的事项;
ii)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但因其重要性须予以披露的事项,诸如在结帐日前已发生且获悉的事项,特别是那些使公司面临风险、可能损害公司发展或在极大范围内限制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事项,或甚至涉及到违法或违规的事项;
iii)对财务报表既无直接也无间接影响的事项,对这类事项一般并不要求作出披露。
(九)管理当局的声明
(1)核数师应向被审核实体管理当局获取适当的声明。
(2)核数师应取得证据以确定被审核实体管理当局了解其对财务报表是否根据有关的会计原则编制承担责任。
(3)如合理确信不存在其它充分和适当的核数证据,核数师应就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被审核实体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4)当管理当局的声明与其它核数证据相矛盾时,核数师必须调查有关的情况,必要时,应重新考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信性。
(5)如管理当局拒绝就核数师认为必要的项目提供声明,核数师应将其视为核数范围受到限制,并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十)利用专家的工作
(1)当利用专家协助收集和评价核数证据时,核数师应确信该专家具有相关事项的适当知识,同时核数师应认识有关的事项,以便确定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
(2)当利用专家参与工作时,核数师应对相关工作及事项的内容有相当程度的参与及了解,以便能对所形成的结论承担责任。
(3)当利用专家参与工作时,核数师必须取得充分和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与核数工作的目标相符。
(十一)利用其它核数师的工作
(1)核数师应考虑其自身的参与是否足够担任主审核数师。
(2)当主审核数师利用其它核数师的工作时,应确定其它核数师的工作对该核数工作的影响。
(3)计划利用其它核数师的工作时,主审核数师应考虑其它核数师在该特定工作范围的专业胜任能力。
(4)主审核数师应实施核数程序,以获取充分和适当的核数证据,确定其它核数师的工作符合主审核数师在特定工作范围内定立的目标。
(5)主审核数师应考虑其它核数师的重大发现。
(6)当其它核数师知悉主审核数师将利用其工作时,应与主审核数师合作。
(7)如无法利用其它核数师的工作,且无法就其它核数师所审核部分的财务资料实施充分的追加程序,主审核数师应以核数范围受到限制为理由,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8)如主审核数师的意见是以其它核数师对财务报表各个部分的意见为基础,应在其报告内清楚说明这一事实,并指明由其它核数师审核的财务报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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