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数报告内容
更新时间:2014-5-15 15:56:28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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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核数报告内容一般如下:
1、核数师应复核和评价从获得的核数证据中得出的结论,以此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2、核数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清楚阐述对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
3、核数报告应包括适当的标题。
4、核数报告应按照约定情况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送交委托人或指定的其它人士。
5、核数报告应识别所审核的被审核实体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期间。
6、核数报告中应包括一段阐述被审核实体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说明,以及一段声明核数师的责任只是以核数工作为基础就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说明。
7、核数报告应说明核数的范围,并表明核数是按核数准则进行。
8、核数报告应包括一段说明该核数工作经过适当的计划和实施,以合理确信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误报。
9、核数报告内应详述核数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在测试的基础上,核查支持财务报表内的金额及披露内容的证据;
评价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原则;
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作的重大估计;
评价财务报表的整体内容。
10、核数报告中应说明核数工作为核数师的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
11、核数报告的意见段应清楚指明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并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根据该原则编制且提供真实及公允的内容。
12、核数师应以核数工作完成的日期作为核数报告的日期。
13、由于核数师的责任是对由管理当局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报告,所以核数报告的日期,应在管理当局签署及提交财务报表日与股东会会议召集书的公布或发出日之间。
14、核数师应在其报告内标明其工作地址。
15、核数报告应由负责的核数师签署,或由负责核数工作的合伙人代表核数公司签署。
16、如核数师断定财务报表是根据规定的会计原则编制,提供真实及公允的内容,应发表无保留意见。
17、核数师应在核数报告内增加段落,说明被审核实体持续经营方面所出现的重大问题。
18、如存在(持续经营方面以外的)重大不确定事项,而该事项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未来的事件,且将影响到财务报表,则核数师应考虑在核数报告内增加段落,说明有关事项。
19、如核数师认为不能发表无保留意见,但与管理当局的分歧或核数范围受到限制的影响的重要性及广泛性未至于需要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则应发表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应使用“除......之外”的句式,说明持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
20、如核数范围受到限制的可能影响相当重大和广泛,使核数师因不能取得充分和适当的核数证据而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则核数师应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21、如核数师与管理当局的分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相当重要和广泛,致使核数师确信在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并不适合于揭示财务报表的误导和不完整,则核数师应发表否定意见。
22、当核数师发表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其它意见时,应在报告中清楚说明所有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对财务报表内的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
23、如核数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因而需要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则核数师应在报告中说明这些限制,并指明如不存在这些限制时对财务报表的可能调整。
24、如核数师与管理当局的分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核数师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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