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国人办理签证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4-9-3 22:07:43 来源: 浏览次数: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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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3.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5.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满足代为申请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被探望人或者申请人亲属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在华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的担保)。但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6.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提供相关证明。
7.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8.未满18周岁在华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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