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申报
更新时间:2015-3-24 15:41:56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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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税务申报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关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4、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成都税务申报方式
主要有直接申报、银行批量扣款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网络申报、电话申报)等方式。采取银行批量扣款、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批准。
成都税务申报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项目;
2、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
3、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4、应退、应减免项目及税额;
5、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额、欠税、滞纳金;
6、其他。
成都税务申报附报资料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其他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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