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申报说明
更新时间:2015-3-24 15:40:34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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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纳税申报说明,为了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成都登尼特总结以下几个当面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1、个人取得的哪些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的所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划分为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申报收入并清算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3、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将同一月份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如果两处已经分别扣缴税款,要从总额中减除相同月份两处已经缴纳的税款,就其差额申报补缴。
6、哪些所得属于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
答:(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原因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上述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7、一个人取得多项所得,应如何计算纳税?
答:当纳税人兼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应纳税所得时,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要合并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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