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申报条件
更新时间:2015-3-24 15:38:37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1115
24小时咨询热线:028-86676605,13540711903
成都税务申报条件,本文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问题。
1、自行纳税申报方式
答: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既可进行纸质申报,也可选择网络申报。需要补、退税款的纳税人暂不适用网络申报,需到地税申报大厅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办理网络申报地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个税自行申报端口。具体申报办法可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登录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使用指南》。
2、自行纳税申报期限
答:(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逾期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需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成都税务申报联系我们
成都税务申报服务热线:028-86676605 86676601 倪小姐
成都税务申报服务网站:www.chengdu-company.com www.onobbb.com
欢迎各位商家随时来访本公司:中国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时代锋尚13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