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处理条件
更新时间:2015-3-23 15:20:55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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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税务处理的条件,当您已领取营业执照,就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为了使您能尽快办理有关涉税手续,了解税收政策,成都登尼特以下主要介绍成都税务登记相关事项,欢迎各位来电咨询。
成都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
1、办理期限: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2、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3、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银行帐号证明;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4、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5、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的地点、时间及需提供的资料等。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条件。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等。
2、变更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证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销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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