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代理条件
更新时间:2015-3-20 15:19:25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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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具体来说,税务代理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一般来说,您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还可以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相关事宜。
成都税务代理条件
1、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
2、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3、设立税务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4、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2)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6、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7、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代理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8、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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