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代理优惠
更新时间:2015-3-20 15:16:58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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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税务优惠,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税政策,小微企业该如何用足用活相关税收政策呢?以下详细介绍。
认准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目前,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方面:流转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
1、流转税优惠
适用条件比较简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作出补充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小微企业在制订销售、劳务或服务计划时,要合理安排,如果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在6万元以下,即可享受流转税优惠。
2、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条件较为复杂,可分为两类:一是适用20%的优惠税率;二是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适用20%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适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
掌握“营改增”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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