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更新时间:2014-12-30 11:16:43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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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市运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市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市××镇××*路69号。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会、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立足为群众服务,不断拓宽各运经营,搞好运输,为繁荣市场发展经济作出贡献。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经营汽车客运业务;兼营汽车修理,汽车配件及燃油销售。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的资金,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为人民币××8万元。
股东名称及出资如下:
本企业工会××8万元,占89.3%(企业工会股份由企业职工集体资产折股而成,其中从企业职工集体资产中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干股主150万元);企业职工投资实股××*万元,占11.9%其姓名及出资额见《股东名称及出资一览表》(另附)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成员为五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长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达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召开会议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务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人会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款。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四条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三十五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监事会为本公司常设监督机关,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应当为公司股东,二分之一以下由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公司的监事会设监事三人,其中,职工股东代表一人;公司工会主席为监事会当然是成员,监事会主席协商产生。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是依照本章程监督公司经营业务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事会主席(或委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二) 可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文件,并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或说明;
(三) 审核决算表册及股东分配方案;
(四) 审查清算表册;
(五)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 在公司与董事会成员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会和总经理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定期向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财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撮利益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敖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