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鼓励招大引强
更新时间:2014-11-4 9:29:11 来源: 浏览次数: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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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鼓励招大引强政策指引
(一)新进入成都市的境外世界 500 强入驻我区并新办具有结算功能机构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该机 构 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我区新办的境外世界 500 强的机构,自企业正常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企业所得税除外)所得分别给 予 80%、60%、40%扶持;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所得给予 100%扶持,后三年分别给予 80%、60%、40%
扶持。
(二)在我区新办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工业总部除外),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企业所得税除外)所得分别给予 80%、60%、40%扶持;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其对我区实际
贡献所得给予 100% 扶持,后三年分别给予 80%、60%、40%扶持。
(三)本条(一)(二)款企业在我区正常纳税后,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按购房金额的 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第一年年度贡献达到 200 万元,且第二年年度贡献
较上年增长 15%以上,在第三年按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前两年租金的 30%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元/月/平方米, 1000在平方米内据实补贴。
(四)在我区新办的具有结算功能的工业总部企业,年度贡献在 2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企业所得税除外)所得分别给予 80%、60%、40%扶持;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其对我区实际
贡献所得给予 100%扶持,后三年分别给予 80%、60%、40%扶持。
(五)对新进入成都市并在我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符合我区“3主导+1 特色”现代产业发展导向的国际排名前 10 强和国内排名前 3 强的行业龙头企业,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对新进入成都市并在我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六) 对新注册落户我区的外商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项目),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 金(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50%)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我区新增资外商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含中外合资 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增资项目) 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50%)外 资部分的2‰(按照
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七)在我区新办的“3主导+1 特色”现代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的企业,年度贡献在 200 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所得分别给予 70%、50%、30%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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