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
更新时间:2014-10-30 18:50:14 来源: 浏览次数: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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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
四川省政府发文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从成都日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钒钛钢铁、汽车制造、建材和稀土7大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缩减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根据《指导意见》,我省将进一步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执法力量,加大对行政违规干涉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大国有企业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环境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此外,我省将加强各类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省财政将适当增加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解决我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对我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兼并收购破产、停产、困难企业,涉及房地产产权、矿权和知识产权变更的,免缴交易费。被兼并企业的天然气等配额指标,原则上可直接划转兼并企业使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予以激励。
《指导意见》还要求,将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对跨地区实施重大兼并重组、且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购进、统一信息化管理的企业,需要由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的,经兼并企业报省国税局审批后,可实行预征清结算。对兼并重组中保留的企业法人,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的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记者 余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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