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100万元支持
更新时间:2014-10-21 23:46:36 来源: 浏览次数: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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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都日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此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加快培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措施》提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每年设立5000万元以上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来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得到100万元支持。此外,我省还将对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在孵企业,允许其注册资金零首付。
从《措施》中了解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也将纳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每年设立5000万元以上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助、担保补助等方式,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创业项目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资助,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状况,统筹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当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新建孵化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支持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可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10%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万元。
根据《措施》,在孵企业将得到各方面的扶持。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同时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此外,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此外,孵化器所在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孵化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发展壮大。
在鼓励创新创业方面,《措施》提出,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自建或合作共建科研项目孵化器,推进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允许和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或团队到孵化器内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70%。重点支持孵化器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创新创业。落实对引进人才颁发符合条件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扶持政策。允许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供应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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