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外公司工资待遇要求
更新时间:2014-10-16 17:49:34 来源: 浏览次数: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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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外公司工资待遇要求
1、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改革境外公司工资制度的通知》规定,海外公司的工资管理工作,由国内投资单位负责。海外公司按照国内投资单位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2、国内投资单位应根据境外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工资总额包干、工效挂钩或利润承包等办法,对其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进行核定和控制。对工资水平的核定要从严掌握,同时应考虑驻在国(地区)的消费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
3、海外公司职工的工资构成应尽量与驻在国(地区)公司的工资构成一致。公司和职工的各项费用开支,要划清公与私的界线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房租、水电、燃料、交通、邮电、税金、保险、配偶随任、洗理卫生、伙食补助、文化娱乐等个人生活费用应列入工资项目,公司不再负担,也不得采取其它名目变相负担。
3、海外公司常驻人员在境外的个人用房,必须由公司统一管理。由公司统一租用的,按租金计价,向职工收取住房租金;公司购买住房给职工使用的,原则上根据当地同类住房的租金标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后,由公司向职工收取租金。
4、海外公司常驻人员配偶随任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随任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本公司内照顾性安排工作。
5、海外公司常驻人员在境外工作每满两年,可以回国内休假一次,在国内停留时间为一个月,不得超假。对因公回国应从严掌握,如因公在国内配偶所在地停留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适当冲销休假时间,停留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机票由海外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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