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外公司选派管理要求
更新时间:2014-10-16 17:44:45 来源: 浏览次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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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公司常驻人员的选派、轮换、调回,由国内投资单位报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常驻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海外公司负责。
2、海外公司负责人中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由国内投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提交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办理。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聘任、聘用和调整,由海外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程序和人员条件自主决定。
3、常驻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驻在国(地区)申领永久居留身份证;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联系出国留学、谋职、定居;不得自行决定配偶随任;在海外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办理自费出国留学。违反上述要求的人员,所在海外公司负责人要及时查清情况,并向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对不适合继续在境外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撤回。
4、海外公司的负责人每年要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书面或口头汇报一次常驻人员的工作、思想情况。常驻人员调回国内工作,所在海外公司要作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5、常驻人员的职务和级别实行内外不挂钩的原则,原有职务与驻外职务没有对应关系,常驻人员派出后,免去在国内担任的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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