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15年按0.7‰比率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更新时间:2014-10-3 22:27:52 来源: 浏览次数:2718
24小时咨询热线:028-86676605,13540711903
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运行。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将目前我市实施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延续一年,即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继续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来源: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