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14-9-28 16:06:06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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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已刊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并仍处在三个月公告期内的商标。对于正处在商标局审查过程中的商标,或者已经通过上述审查但尚未刊登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或者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均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范围。
还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是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无法立案。如果将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码填写错了,就会造成真正有异议的商标没有被提出异议而获得注册并发放商标注册证;没有异议的商标却被提出了异议而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商标局要求除了法律规定要明确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期和初审号外,同时应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复印件一并附上。便于异议人在递交申请前和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后进行核对。
2、有明确的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提出异议的为异议人,对于异议人法律并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机关、社团、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总之是任何人。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如果被异议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已经发生转让变化的,则被异议人就是该商标的新的申请权利人。
3、有明确的请求、具体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递交异议申请书应该说是表示要提出异议。但仅有异议申请书表格式的首页,还不能称之为有明确的请求。明确的异议请求包括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并列举禁用、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如何驰名、在先拥有著作、肖像、专利等权利及异议理由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4、在异议期内提出。
商标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4年1月14日,则该商标的异议期为2014年1月14日——2014年4月13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的,异议申请日为递交日为准。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商标代理组织通常在一个信封内同时邮寄多份申请材料,因每个异议申请日期都必须有相应的信封及邮戳日加以证明,无法实现每一个异议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们提倡一个信封一份异议申请。另外请代理组织注意,千万不要将异议申请书与其他书件如变更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等装在一个信封邮寄,很容易耽误异议期限。
5、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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