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问与答
更新时间:2014-9-23 18:01:31 来源: 浏览次数: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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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成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是不是没钱也能办公司?要开办公司,是不是不用登记,备案就可以?注册公司是否还需要验资?是不是1块钱就可以注册公司?
近日,成都登尼特从成都各个区的工商分局了解到,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很多投资创业者对政策存有疑惑。为此,成都登尼特通过查阅政府政策文件、律师把关以及与工商局的相关要求的确认,为创业者、投资者以及来蓉企业家答疑解惑。
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到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是不是意味着“零元注册”“无钱办公司”?
答: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都存在一些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认为注册资本可以零元认缴、没钱也可以办公司。但事实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就办公司,或者说认缴零元也可以办公司,是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一种误解和非理性预期。
同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股东和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依然是公司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从迷信资本信用转向注重资产信用应当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共识。
问:此次制度改革更加注重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对股东自律和公司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是不是只要信用保证,认缴出资就无需再按期缴付?
答: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做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股东(发起人)自主权的行使仍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合实际: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约定的出资方式应当为货币或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同时,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真实。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将对公司申报的股东(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予以备案;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的实际缴纳情况,公司须在年度报告时自行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对其缴纳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对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问:以后在居民楼里开公司,是不是不再需要提供居委会同意的证明,并拿到三分之二业主签字了?
答:放开“住改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开办在住宅楼、居民楼里。
因为《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市场主体以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时才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对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将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也就是说,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问:制度改革后,允许“一址多照”,是不是以后要开办子公司,只用备份不用登记就可以?
答:《实施方案》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的目的,是为降低创业成本,释放更多场地资源,特别是满足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但无规矩不成方圆,为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对于“一址多照”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一是住所(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投资关系,为同一投资人申办,且适宜同址经营(如有投资关系的食品与药品经营企业,其经营场所也不能为同一地址)。
二是市场主体在市场或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该市场、商场的场所地址可作为数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三是入驻微企孵化园的微型企业,可以该微企孵化园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四是入驻产业园区的市场主体,由管委会统一提供办公场所的,可以该产业园管委会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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