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对境外公司税务处理规定简析
更新时间:2014-9-23 17:43:49 来源: 浏览次数: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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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外母公司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定期提供行业状况、发展动态等商业信息,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人认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子公司应按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第一段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而对于“国外母公司给中国境内子公司”的这种情况是否适用国税发[2008]86号文件,尚有争议。
即使是境外母公司,但与境内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精神是完全可以适用的,同样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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