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更新时间:2014-8-5 17:51:21 来源: 浏览次数: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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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成都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市工商联于昨日向社会发布了成都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2014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上线(预警线)为16%,下线为4%。
据悉,该指导线标准是根据成都市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2014年全市国民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确定的。
根据指导线意见,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在10%到16%之间 涨工资。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以按照10%的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以参照4%确定工资 增长水平。生产经营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以低于4%进行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国有企业则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与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调整和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3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国有企业,工资增幅不得高于4%;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 2013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已连续两年因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三倍以上而未安排工资增长的国有企业,可按低于4%的幅度增加职工工资。
经济效益连续两年以上增幅较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国有企业,如具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工资增长幅度可以适当地突破工资增长上线。
国有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作为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此外,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主动参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优先考虑普通职工工资增长,重点向技术岗位、艰苦岗位、生产一线 及收入偏低的职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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