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
更新时间:2014-6-19 14:14:40 来源:成都登尼特 浏览次数: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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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某日本公司欲在成都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拟定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则其投资总额应该是多少?
【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另外,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可以得知:如果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则投资总额应当不超过600万美元。
【相关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5日)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批准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有的注册资本仅为投资总额的几十分之一。合营企业开办时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基础和限度。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外国合资者承担的风险就会缩小,中方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大,而且会减少国家税收。为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便于国内谈判单位和项目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外谈判签约和审批、管理工作中有所遵循,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含三百万美元)以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与投资总额一致。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投资者出资如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三,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合营企业,对出资有困难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四,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一千万美元。
五、本通知下达前,注则资本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领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合营企业,考虑到对外影响,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有特殊情况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参照本通知办理。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内部掌握试行。
2.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1987年9月17日企外字[1987]第54号发布)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转来你委《关于解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请示》。
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登记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其比例按《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例如: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1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应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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