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册税务政策
更新时间:2014-5-7 10:43:14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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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
1、办理期限: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2、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3、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银行帐号证明;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4、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5、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的地点、时间及需提供的资料等。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条件。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等。
2、变更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证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销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税款的申报、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为准。
3、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
4、代理申报: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
5、其他申报:纳税人可以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1、营业税(费、基金)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2、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的也须遵照上述规定代理办理申报手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应于次月10日内申报。
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每月应缴和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内申报。
4、房产税(除以租金收入为依据缴纳的外)、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申报期限的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
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条件,须有如下情况之一:(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报送资料: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的情况说明材料。
3、申请时间:(1)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2)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4、审批权限和期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纳税人。
5、相关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纳税申报资料:
1、各类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3、财务信息采集表;
4、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审核:
1、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应按规定审核纳税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及时。对申报项目填写不规范,申报数据勾稽关系不准确,附列资料不齐全,申报征收窗口应退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修正。
2、纳税申报资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签字、归档,对审核有问题的报主管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纳税申报的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延期缴纳税款
1、报批条件,须有如下情形之一:(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3)资产负债表;(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申请时间: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4、审批权限和期限: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加征滞纳金的规定:予以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退税或抵税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涉税文书窗口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涉税文书窗口凭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向纳税人发放《退税申请审批表》或《抵税申请审批表》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涉税文书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审批表》或《抵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及相关附列资料后,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当场提示纳税人补齐资料后再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
3、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退税或抵税批文。
四、缴纳的主要地方税费
1、营业税。建筑安装收入为3,销售不动产、租赁收入、服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为5。
2、城建税。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5征收。
3、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两档照顾税率为18和27,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4、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房产税(建制镇范围内的企业分从价征收和从租征收两种形式缴纳房产税,从价征收即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从租征收即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6、印花税(按实际发生征收)。
7、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所发生的业务收入(包括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0.1计算征收。
8、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收入的0.4计算,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材料调拨性质的业务收入根据虚拟增值税销项税金的0.4计算征收。
9、社保基金:如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五、内资企业税收政策摘要
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
A:计税工资
(一)浙国税所[2000]73号文件规定:我省2000年度起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月人均960元。
(二)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四)通讯费。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五)差旅费和误餐补贴。根据浙地税发[2004]1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B:“三费”税前扣除标准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计税工资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可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计税工资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前扣除。
C:业务招待费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D:业务宣传费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E:广告费
(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广告费支出须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特殊规定。浙国税所[2001]64号文件规定:
1、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F:劳动保护费
(一)职工防暑降温补贴。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每年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的时间为4个月,其中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5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80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内,在税前据实扣除。今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如对防暑降温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
(二)服装费。浙国税所[1998]115号文件规定:盈利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每年1000元以内;亏损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每年700元以内据实列支,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特殊规定。浙国税所[2001]73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的,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G:坏帐损失和呆帐损失
(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帐。
(二)特殊规定。国税函[2000]945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H:财产损失
国税函[2000]759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二)、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PR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国税发[2003]45号)
I: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
(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特殊工种的法定人身保险,可在税前扣除。
(二)所便函[200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三)财税[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四)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列入社保范围的保险费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J:公益、救济性捐赠
(二)国税函[1998]555号文件规定: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三)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四)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五)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应还原,后计算是否超比例。(税发[1994]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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