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创业投资企业设立-
更新时间:2014-9-4 16:08:23 来源: 浏览次数: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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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所谓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所谓创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类型: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成都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注意事项:
1、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2、所谓 “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3、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4、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成都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要求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