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资公司注销问与答
更新时间:2014-9-16 17:31:24 来源: 浏览次数: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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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资公司注销过程中涉及的以下问题都比较典型,登尼特为您做以下典型的问题分析:
1、公司备案清算组所需的文件有哪些?
答:需要提交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什么情况下公司注销不需要提交决议?
答: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是什么?
答:指的是当初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复,但是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权力机构指什么?
答: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决定注销公司的机构。2007年后根据新《公司法》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权力机构一般是股东,外商合资公司是股东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公司是董事会。这之前的老企业则根据在工商局备案的章程规定来定。
5、清算报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什么?
答:应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6、清算报告的确认是什么意思?
答:清算报告在由清算组签字后,应由权力机构对此内容进行确认。
7、公司没办理过海关怎么办?
答: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会出具一份该公司未办理海关的证明。
8、公司没设立过分公司怎么办?
答:公司自己出具证明,未成立过分公司,盖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
9、公司解散时,清算组何时成立?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0、清算组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1、公司清算组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清算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2、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需要成立清算组及提交清算报告?
答: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申请注销登记的,不需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
1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答:按照《公司法》及《行政许可法》和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4、股东被吊销的公司可否申请注销登记?
答:股东被吊销后,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前,仍然具有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其行使股东表决权不应视为是一种经营行为,所以被吊销的股东可以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是否解散、成立清算组、确认清算报告及申请注销登记。
15、“被撤销”是指什么?
答:应当是对公司实体的撤销,包括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的撤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实体的撤销。
16、被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公司经营资格的,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可以采取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两种方式,注销登记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后进行,即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17、问:当公司陷入僵局时难以继续存续时,股东应如何解散公司?
答: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这是新《公司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职权。在公司难以继续存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又形成不了解散决议的情况下,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提起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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