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资公司境外所得税税款规定
更新时间:2014-7-21 17:48:19 来源: 浏览次数: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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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资公司注册后怎样处理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注册外商公司和外国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此处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公司注册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未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额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以上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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