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外合伙公司
更新时间:2014-3-25 17:12:28 来源:http://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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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定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中外合伙申请备案文件
1、《外商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4、清算人成员备案:
(1)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决定;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变更: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订: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5、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此备案事项限于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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