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公司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4-7-23 17:58:35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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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批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生效后,其修改时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四)《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公司审批申请条件
(一)企业原审批机关为成都市商务局或成都市对外经济合作局;
(二)通过联合年检。
公司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各市所在地区(市)县商务局窗口提出申请。区(市)县商务局出具转报意见,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窗口。
(二)各市商务局在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权限的,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窗口。
公司行政审批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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