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不能作为成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9-3-13 18:09:15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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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距离2019年5月的汇算清缴已经不远了,登尼特为了让客户更加了解成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整理了如下几个费用不能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的几种情况:
1、成都公司产生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
成都公司发生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如老板的日常生活支出、私费公报等,就算有正规的发票,也不能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2、成都公司没有发票
对于成都公司而言,费用产生了即使没有发票,只要报销了也可以作为费用入账。但是税局是以票控税的,就算费用实质性的发生了但是没有费用发票,也是不成立的,这类费用是不允许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的。
3、成都公司的发票不合规
成都公司收到的没有公司名称或公司税号、发票抬头与公司信息不一致、发票章不清晰、发票内容有涂改等不合规发票,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税前扣除。
4、成都公司支付的行政罚没支出
成都公司因为没有报税,或者少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的。
5、成都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成都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能作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的,对于应收账款受不回来的情况,需出具相应的证据表明确实收不回来后经税局批准后才可以参加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6、成都公司部分费用限额扣除
成都公司职工福利费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和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可延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不得延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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