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4-5-19 17:44:56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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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六、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在确实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八、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按各自适用的部分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分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
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将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一、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
如符合免税条件的,你公司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备案:
1. 有关享受免税三年的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名称、房屋坐落地、房产原值、用途、免税金额等)及免税起止时间的书面情况说明;
2. 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或者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
3. 购置房屋的发票或者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
4、房屋产权或其他相关证明。
十二、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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