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工商代理政策
更新时间:2015-5-18 17:33:16 来源: 浏览次数: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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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后的《公司法》新政策如下: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 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 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一改革有利于个体创业、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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