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资公司税务处理政策
更新时间:2015-4-30 17:25:06 来源: 浏览次数: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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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取消对于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原先国家针对外资公司的是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就这一问题作了明确。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外国投资者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不再执行,可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税后利润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新税法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一条规定给出明确的答复,即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且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者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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