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资公司税务处理优惠
更新时间:2015-4-30 17:19:16 来源: 浏览次数: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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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中国为吸引外国投资,给予外资公司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中国大陆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存在长期的不平等竞争。自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取消外资公司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同等国民待遇。
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公司,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13 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 税率的企业,2013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公司,新税法施 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13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公司,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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