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贸公司税务处理条件
更新时间:2015-4-28 17:31:41 来源: 浏览次数: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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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贸公司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按一般纳税人来处理税务,认定条件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款的销售额。(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转发)
注意: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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